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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5年11月20日起
2021-01-06 13:01
深圳原特种用气、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社会福利机构用气类别取消。学校、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按照国家、省的有关规定,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,将在完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中另行规定其具体价格。
深圳市发改委近日发布通知,自2015年11月20日起,启动深圳管道天然气工商业用气价格联动机制,同步调整完善深圳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政策。记者了解到,自11月20日起,深圳工商业用气最高限价下调0.23元/立方米,至4.57元/立方米,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供应燃气电厂最高限价下调0.70元/立方米,至2.58元/立方米,在最高限价内供需双方自主协商价格。
深圳原公福(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食堂)用气和原执行工商业用气价格的医院用气调整为公用性质用气类别(公用性质用气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医院和企业职工食堂等公共服务机构用气),实行政府定价,具体价格水平维持目前的3.70元/立方米,暂不做调整。其中,部分医院执行工商业用气价格4.80元/立方米,改为执行3.70元/立方米的公用性质用气价格。
相关人士分析,经此次调整完善,深圳非居民用气分类已与广东省有关规定一致;同时,气价有所下降,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,对减轻下游用气行业负担、促进经济增长将起到积极作用。(记者/孙颖 通讯员/韦逸茗)